山东8户居民胜案:房屋强拆两年后才进行评估,这样的赔偿决定公平吗?
原告褚xx、胡xx、刘xx等8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原告褚xx、胡xx等8人在山东省枣庄市某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20年6月20日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建材市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020]1号,原告等人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政府征收部门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征收集体土地违法,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并给予解释,原告认为该行政征收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因而不同意其实施征收,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6、7月,被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8人全部房屋及附属物,导致原告房屋倒塌,室内物品大量掩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确认被告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原告等8人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于2024年6月16日签收,经过60日法定期限,被告并未向原告作出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原告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被告邮寄的涉案赔偿决定,万典律师认为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于是帮助原告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被告区住建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被确认为被确认违法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对被告区住建局作出案涉赔偿决定书的赔偿项目、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被告区住建局具有依法作出案涉赔偿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关于评估报告。1、关于评估报告的送达,被告主张联系原告之后其不予配合,继而通过枣庄日报进行公告送达,故被告在未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即进行公告送达,剥夺了原告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复核权利。2、关于评估时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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