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安置不能有男无女,法院:撤销市住建委复议决定,确认区住建委拆迁裁决书违法
【北京】拆迁安置不能有男无女,法院:撤销市住建委复议决定,确认区住建委拆迁裁决书违法原告王xx、刘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团)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拆迁补偿安置男女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01基本案情王先生、刘女士二人系北京市平谷区某村村民,二人曾系夫妻,育有两子,王先生在北京市平谷区有宅院一处。2006年5月24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刘xx与王xx的婚姻关系,并判决涉案房屋北正房五间,以该北正房中间一间的堂屋取中心点作为分界点,分界点以西的二点五间北正房归刘女士所有,分界点以东的二点五间北正房归王先生所有。2019年12月,王xx、刘xx二人的宅基地房屋被划入开发项目征收范围,因与土储平谷分中心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平谷住建委于2020年9月3日作出平建裁字【2020】第007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7号裁决书》)。02《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土储平谷分中心在本裁决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王xx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1740503元。其中包括∶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价总额1521028元(因被申请人在奖励期内未签约,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不享受定额补偿,据实评估);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0元;3、搬家补助费5000元;4、电话移机费235元;5、空调移机费900元;6、有线移机费380元;7、热水器移机费0元;8、宽带移机费400元;9、临时安置费12000元(由申请人提供临时安置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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