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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确认省政府征地批复违法!

来源:
时间: 2026-09-29

案号:国复[2017]1337号

申请人吴XX、黄XX二人系河南省兰考县市皓村村民,在村中合法拥有自己承包的土地。为实施城乡规划,兰考县人民政府拟申请转用并征收该县城关乡等2个乡市皓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8.9679公顷、林地9.7117公顷、其他农用地3.7615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2.5095公顷,共计24.9506公顷,作为兰考县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2013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其中,涉及征收城关乡市皓村15.7548公顷的集体土地。申请人吴XX、黄XX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

因认为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来代理案件。

首先就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3】881号批复,黄XX、吴XX二人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881号批复。2015年4月29日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5】1859-186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

之后申请人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国务院裁决。

审理认为: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本案中,征地报批前,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向市皓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缺少有效证据证明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征地农民告知了有关征地事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仅经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和3名村民确认,且没有提供对被征地农户使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的证据材料。

综合来看,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基本不到位,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豫政复决【2015】1859-1860号行政复议决定中对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行了告知确认等程序的事实认定不准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确认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批准征收城关乡市皓村15.7548公顷集体土地的部分违法;

二、撤销豫政复决【2015】1859-1860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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