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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务院裁决:建设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

来源:
时间: 2026-09-29

案号:国复【2017】1404号

顾先生、何先生等人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居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旗政府)为建设保康教育园区和科尔沁新城项目要征收顾先生等人承包经营的耕地。顾先生等人认为政府违法征地、破坏耕地,于是向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寻求法院帮助,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万典律师接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详细地了解分析,之后帮助顾先生向内蒙古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要求查处中旗政府土地违法行为,中旗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顾先生送达《告知书》,告知涉案土地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科左翼中旗人民政府201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808号,以下简称808号批复)予以征收。

收到《告知书》后,万典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了808号批复,并针对该批复进行了仔细研究,在研究中万典律师发现该批复将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进行征收,明显违法、错误,应予撤销。

一、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无权批准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本案中申请人被征收的耕地均属于基本农田,机电井、地下管灌全部覆盖灌溉便利,土壤肥沃,申请人及其他被征收人都是用来种植蔬菜,产量很高、属于基本农田,地块旁边还建有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无权批准征收。

二、征地审批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欠缺报批必备材料,程序违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本案中,征地前,未经失地农民知情确认,完全是秘密进行,暗箱操作、从报批到批复下达之后全村人无一人知情,只有申请人通过委托律师调查才知悉,这显然违背了上述文件的基本规定。

……

听了万典律师对本案详细的分析之后,顾先生等人首先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808号批复,但无奈政府却作出了维持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之后顾先生等人在万典律师的帮助下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国务院裁决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内政土发【2021】808号批复关于征收xx集体土地的部分违法。

二、撤销内政复决字【2016】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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