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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村民养殖场被拆除,补偿不到位申请国务院裁决

来源:
时间: 2026-09-29

案号:国复〔2021]986号


裁决申请人张先生系广东省xx村村民,2005年经邻村全体村民同意,张先生与邻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的契约,租用了邻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养殖场。

2019年7月11日当地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因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xx市环城公路北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用地批复”),将征收张先生养殖场所在村集体土地,并将其养殖场纳入征收范围,开始占地拆房。

因对征地批复有异议,张先生委托北京万典陈海峰律师帮助维权。

随后,张xx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广东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经省人民政府委托,由xx人民政府作出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xx市环城公路北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申请人张x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张x不服广东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之后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裁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非xx村塘浪经济合作社成员,其使用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均不在本案征地范围内,与粤府土审(14)〔2019〕x号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

二、撤销粤府行复〔2019〕440-x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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