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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陈xx等人复议四川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复一案

来源:
时间: 2026-09-29

案号:国复〔2024〕1896号 

代理律师:姜泉、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陈xx等人系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的承包地耕种。2022年3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4号),当事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没有得到补偿安置。

2022年4月份,镇政府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对当事人承包地实施了强制清表,当事人的承包地被强占、地上种植的树木、青苗也被强制损毁。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x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李晓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深入调查研讨案件后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应支付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本案中,在当事人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不符合先补偿后征收的规定,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镇政府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确认其违法并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随后万典律师帮助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打到了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在诉讼期间,镇政府主动与村民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就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获得了满意的补偿,向法院撤回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国复〔2024〕1896号 )《行政复议裁决终止决定书》,依法准予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裁决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在诉讼审理期间,镇政府主动与村民协商并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最终以当事人撤回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结案。这一过程表明,行政诉讼不仅是权利救济的终端保障,更通过立案受理、审理推进等程序环节,形成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压力,促使其回归协商轨道,避免了长期对峙与强制执行可能引发的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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