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复【2011】127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核心裁判规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全面审查原则,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异议的,复议机关需对争议事项实质性审查并回应;遗漏主要诉求、未评判关键争议的,复议决定属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
关键事实:1995年山东省政府批复将泗水13个村村民农转非,同时载明土地收归国有。张某某等6人对“土地收归国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未对该核心诉求做任何回应和审查。
国务院裁决观点:复议机关有对原行政行为全面、客观、公正审查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明确提出的诉求,必须调查核实并明确答复。本案中山东省政府的“选择性审查”违反法定审查义务,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裁决结果:撤销山东省政府相关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