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浙行申208号
再审申请人林女士系浙江省温州市某村村民,2017年5月浙江省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组织对林女士所在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并一直持续至今。
未签协议房屋遭强拆
征收过程中林女士一家认为此次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不合法,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12月22日上午9点,区街道办事处派人强拆了林xx的房屋,并将其屋内物品强行搬出并损坏。房屋强拆后林女士一家人立刻选择法律维权。经过多番考量,最终林女士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
委托冯凯律师提起法律程序
为维护合法权益林女士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强拆违法过程中区街道办事处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25日对林女士作出的温鹿综认字[2019]第012-001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
当看到这份《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时,林女士一家人就很纳闷,明明自家的合法房屋在2017年12月22日已经被强拆了,为什么在2019年1月25日的时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又对涉案房屋作出了《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呢?这种先拆房后补手续的行为明显违法。
坚持不懈将官司打到省高院
林女士于2019年2月14日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取该《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后,寻求了冯凯律师的意见,认为区执法局作出的决定书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依法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2019年4月17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浙03行终31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
再审申请人收到该二审判决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随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再审申请人林xx的原审诉讼请求为“撤销xx区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二审判决对诉讼请求认定不正确,林xx的再审申请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依法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