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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陈某某诉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强制拆除案

来源:
时间: 2026-09-29

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

基本案情:

当事人陈xx系福建省福清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因道路项目建设需要,当事人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因当事人不认可有关部门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未能与其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7月7日,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方”)组织人员将当事人部分自有房屋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维权。

万典律师帮助陈xx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两被告未提供其责令原告交出土地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7月7日强制拆除原告陈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综合本案证据,就拆除的原因及强制力分析,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房屋不属于行政征迁范围,涉案拆除行为系由xx村委会实施,其并未实施拆除的理由成立,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至于被上诉人与村委会间的纠纷,相关当事人应另行寻求救济。……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陈xx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当事人陈xx的起诉,万典律师继续帮助当事人申请再审,最高院2021年3月16日裁定如下:

驳回陈xx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驳回陈xx的再审申请后,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检查监督申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收到陈xx的检查监督申请书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通知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环城路指挥部以会议纪要形式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超越职权强制拆除陈xx房屋,一审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审裁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裁定驳回陈xx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陈xx主张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违反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申诉理由成立。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辩称,案涉房屋被拆除后的土地用途拟作为村路使用,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案涉房屋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其未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但是,根据环城路指挥部会议纪要,以及新证据陈友明等户与玉屏街道办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福清市政府违规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在对会议纪要涉及的xx村6栋房屋实施征收过程中,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其辩解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

综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二审裁定认为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2025年4月1日,本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再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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