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未告知被拆迁人起诉期限就拆除房屋,也属于违法行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主对拆除行为不满的,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4月20日,鲁先生又经过当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将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1月29日,随后于2019年6月末完成了房屋的剩余建设。
鲁先生一家人没想到的是,在2019年7月4日早晨,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到鲁先生家中,口头告知其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应立即拆除,并于当日配备大型挖掘机,将鲁先生一家人修建的第二层房屋阳台挖塌、柱子挖断,并导致一层地板开裂。
确权房屋却被强拆
明明是经过许可建造的房屋,为何会有如此遭遇?鲁先生一家人随后紧急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郭士龙律师代理案件。
郭律师经过收集材料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次县自然资源局将鲁先生一家人修建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行政强制执行前没有作出行政决定,亦没有履行催告程序,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随后鲁先生一家人在郭士龙律师的协助下向镇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以鲁先生的房屋系2019年7月4日被强拆,起诉时间为2020年7月3日,其提起诉讼的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为由,驳回了鲁先生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后,鲁先生一家人继续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4日强拆鲁先生一家人房屋时,口头宣读了《强制执行决定书》,但并未以书面形式送达。被上诉人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强拆决定后告知上诉人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期限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故被上诉人在强拆上诉人房屋当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口头宣读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已经依法告知了上诉人起诉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局在作出强拆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2019年7月4日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此,上诉人于2020年7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一、撤销镇雄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7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镇雄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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