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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先的生产实力
    先后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已获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5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项,涵盖公司的产品成品、产品结构、产品支架、生产设备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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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长期与LED知名封装厂商佛山国星光电、中国电子、台湾晶元光电合作,保证高品质LED灯珠供应。同时公司与行业内优质辅助材料厂商合作,保证高品质LED辅助材料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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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相比,在稳定性方面拥有较大优势。公司所生产的LED产品可承保3年,质量性能指标位居国内产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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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所售出的所有产品均包客诉;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将会全力配合解决,帮助客户改进使用中的问题以及对新产品的使用全力支持。
  • 优质的售后服务
    以强竞争力价格,迅速的交货速度,品质优先为目标追求。准时交货率100%,更快将安全合格的出厂产品交到您手中。

服务流程

一体化全方位服务
  • 上门实测 私人定制

    专业全彩LED显示屏工程师上门一对一服务,根据您的需求和特点为您量身定制全彩LED显示屏工程解决方案。
  • 专业团队 专实地安装

    专业化、工程化的技术人员会上门亲自为您指导安装LED大屏幕,并且快速高效的完成工程安装。
  • 邀您同场 验收项目

    当LED大屏幕安装完成后,我们的专业工程师将与您共同检测验收该项目,并演示LED显示屏的操作步骤。
  • 专业指导 免费培训

    您能专业简便的操控全彩LED屏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将免费为您培训LED显示屏的注意事项及LED屏体维护。
  • 定期上门 免费检修

    每一个月专业的全彩LED显示屏售后维护人员将上门定期进行免费检修,实时与您保持畅通沟通,您无忧。
/ 公司简介 Company Profil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9]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松江区工业区V-46-2号(新城C02单元02-02B号)地块松江区原小昆山镇打铁浜村农民集体、松江区原小昆山镇徐庄村农民集体(村队组);征收农用地16411.7平方米、建设用地252.9平方米、未利用地5102.6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21767.2平方米。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松江工业区农用地86.5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松江工业区镇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序号被征地村组被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其他小计1松江区原小昆山镇徐庄村农民集体21711.31879113.0365758.860001944871.892松江区工业区元小昆山镇打铁浜村和徐庄村0007094600709463松江区原小昆山镇打铁浜村农民集体55.94838.1500004838.15合计21767.21883951.1865758.8670946002020656.04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3月14日前提...
工程案例
  •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2
    原告xx村经济合作社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系广东省惠州市某村经济合作社,1993年原告与A村村民小组、B村村民小组以结窝联队的名义从甲公司回购2056平方米土地。该2056平米的土地以三个村民小组的名义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2023年4、5月乙公司将该2056平方米土地用围挡围起强制占用,导致原告丧失了对这块土地的控制权,原告认为乙公司存在违法占地行为,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帮助原告于2024年5月23日向xx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之后原告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情况的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告知原告乙公司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紧接着帮助原告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2日原告收到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复议决定”),以原告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为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行政诉讼土地被围挡强占,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没人管,行政复议也以无利害关系为由被驳回,于是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解决有关民事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故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因举报人没有...
  •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2
    申请人吴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吴xx原系河北省某村村民,因学习、工作原因户口迁到保定,申请人在老家村中有房屋和承包经营的耕地,2021年9月22日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未发布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之后申请人房屋被强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吴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案涉批复申请人为进一步了解本次征收的具体情况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及其附件的挂号信,附件内容中包含了案涉批复,即冀政转征函【2023】xxxx号《关于x县2023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案涉批复”)。01律师意见万典律师认为河北省政府作出的案涉批复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x县人民政府并未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向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x县人民政府并未在征收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2、案涉批复所涉及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均并未向申请人进行公告,是严重损害申请人知情权、异议权以及申请召开听证会权利的行为。首先,x县人民政府其作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0
    当事人李x代理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01李x与镇政府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背景2004年至2005年期间新疆阿勒泰地区人民政府推广发展奶牛养殖业,当时包括委托人李x在内的很多牧民应政府的号召,踊跃进行报名养殖,所养殖的奶牛系政府引进的。在后续的养殖中,因为政府所引进的奶牛没能达到当时政府承诺牧民的产奶量,牧民无法继续进行养殖。牧民纷纷要求政府退牛进行补偿,并且不断到乡里和县上反映,对当地政府形成压力和造成不良影响,进一步恶化甚至可能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为解决牧民退牛问题,使牧民停诉息访,县政府主管养牛畜牧业的副书记找到委托人李x,畜牧业副书记称委托人李x的场地大,让委托人李x把牧民的牛都接收了,解决牧民诉求。委托人当时系愿意为政府排忧,接收牧民的牛,以使牧民停诉息访。但因牧民退牛数量过多,委托人李x实在没有那么大的草场,无法解决这么多牛的饲草料,委托人接收牧民退牛的前提系需要解决草场问题。为解决委托人草场问题,及牧民退牛问题,在xx县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xx乡人民政府三方进行协调下,得出如下解决方案。由xx镇人民政府向xx县畜牧局申请对xx村以西4公里的2000亩荒地(以下简称“涉案地块”)进行开垦,最终经县政府及畜牧局批准同意。xx县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xx乡人民政府三方进行协调下,xx镇人民政府取得案涉地块开垦使用权。随后,xx镇人民政府与委托人李x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xx村以西4公里2000亩荒地(以下简称“涉案地块”)承包给委托人李x进行开发,期限系2005年6月至2035年6月,条件是委托人李x需要接收牧民向政府退的奶牛并对牧民进行一定的补偿。因涉案地块系属xx乡人民政府,故在履行过程中由xx乡人民政府代xx镇人民政府直接向委托人李x履行交付涉案2000亩荒地进行开发的合同义务。xx乡人民政府出具了《证明》,证明xx村李...
  •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3
    原告孙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人民政府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孙xx在黑龙江省某县农贸市场有一处房屋土地,并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1093.42平方米,其中院落空地881.82平方米。2022年4月26日,当地县政府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房屋的决定》【2022】11号,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2024年县政府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原告房屋进行了补偿安置,但至今未对原告院落空地进行补偿,也未进行过评估。原告孙xx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提起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律程序,并向县政府邮寄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材料,被告xx县政府于2024年11月1日签收,但未向原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紧接着律师又帮孙xx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双鸭山市政府作出【2025】17号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复议驳回后,郭士龙律师帮助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辩称:“xx县政府与孙xx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孙xx领取了安置补偿款,县政府已对彩钢房等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和补偿,孙xx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未对征收安置补偿事宜提出异议,xx县政府已依法履行了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孙xx主张对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881.82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及补偿,其仅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未能出示原件,该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万典律师认为原告孙xx虽然与县政府签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但补偿协议只涉及对建筑物等进行补偿,其中不涉及院落空地及附着物的补偿内容,而且原告从未放弃对空白院落要求补偿的权利。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
  •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5
    浙江:购房多年未过户惨遭查封,亲戚设套抵押银行,法院判决房归原主!原告项xx代理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xx支行第三人温州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x、陈xx案情介绍原告项xx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居民,2015年8月初,原告从第三人郭x的母亲李xx处购买案涉不动产。2019年7月,李xx作为出卖人与原告作出买受人补签《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60万元整。原告母亲朱xx分别于2015年8月12日现金存款10万元至郭x工商银行账户;2015年9月24日现金存款6万元至郭x工商银行账户;2015年9月29日现金存款4万元至郭x工商银行账户;2015年9月29日给陈x现金20万元。此外,原告为李xx装修房屋三处,装修款10.5万元,双方同意以装修款抵扣购房款,综上,原告共计支付购房款51.5万元,尚有9.5万元尾款未付。2015年9月29日,原告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40万元后,第三人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作为婚房,全家人自2016年起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过户,李xx、郭x最初以房产证尚未发放为由不予过户,2020年要求原告为第三人郭x的银行贷款56万元提供担保签字才同意过户。2021年要求原告为郭x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又高达100万,原告不同意为郭x提供担保而未能过户。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师晶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调查,原告才得知,案涉房屋已于2016年6月13日办理房产证,最初登记在第三人郭x之父名下,2017年6月27日转移登记于郭x母亲李xx名下,2020年4于10日转移登记于第三人郭x名下,2020年4月20日郭x将案涉房屋抵押给给高浙商银行xx支行,并于2020年4月2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本案中,被查封的财产实际所有权人确实为原告项xx。法院审理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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