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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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人民政府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孙xx在黑龙江省某县农贸市场有一处房屋土地,并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1093.42平方米,其中院落空地881.82平方米。2022年4月26日,当地县政府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房屋的决定》【2022】11号,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2024年县政府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原告房屋进行了补偿安置,但至今未对原告院落空地进行补偿,也未进行过评估。原告孙xx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提起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律程序,并向县政府邮寄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材料,被告xx县政府于2024年11月1日签收,但未向原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紧接着律师又帮孙xx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双鸭山市政府作出【2025】17号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复议驳回后,郭士龙律师帮助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辩称:“xx县政府与孙xx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孙xx领取了安置补偿款,县政府已对彩钢房等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和补偿,孙xx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未对征收安置补偿事宜提出异议,xx县政府已依法履行了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孙xx主张对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881.82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及补偿,其仅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未能出示原件,该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万典律师认为原告孙xx虽然与县政府签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但补偿协议只涉及对建筑物等进行补偿,其中不涉及院落空地及附着物的补偿内容,而且原告从未放弃对空白院落要求补偿的权利。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