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农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农业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已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值增效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合作社均给予多方面支持。
首先,以立法形式明确合作社地位,保障其权利。美国1922年制定了《卡珀—沃尔斯泰德法》,在制度层面上对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态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农业合作社的权利。该法和《国内税收法》第521条一起对农业合作社享受不正当竞争保护待遇、优惠的税收待遇明确了条件。加拿大在1970年颁布了《联邦合作社法》,并于1999年修订,有的省还专门为某种合作社进行立法,如萨斯喀彻温省的小麦合作社法。德国、日本、以色列、印度、泰国等国家也都制定了合作社基本法,明确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日本还制定了《水利合作社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等,有针对性地引导一些特殊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发展。
其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农业合作社发展事务。美国在联邦农业部下面设有农业合作社管理局,主要是向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开展教育培训,给予资金援助等。加拿大政府1987年设立合作社秘书处,作为主管合作社事务的部门。日本明确各级政府农业部门为农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机构。农林水产省经营管理局下设农协课,各都道府县农政部也设有农协课,负责对农民协会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监察。泰国政府设有农业和合作部,负责合作社事务,内设合作社注册管理处、合作社发展局、审计局等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农业和合作部在府、县设有分支机构。
第三,财税政策支持。美国法律对主要与社员进行交易的合作社免除公司所得税,以避免双重征税。一般农业合作社平均只有工商企业纳税的1/3左右。加拿大政府除每年给合作社联盟拨出经费补贴外,还随时根据合作社提出的事业项目审批后再拨出专款资助。政府开展的农业相关项目让合作社参与,提供资金为合作社的产品搞市场调查。在德国,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5年内可享受创业资助,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补贴总额达到合作社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的25%。合作社购买的绿色农业机械,可得35%的补贴。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合作社免交25%的法人税。在法国,创办农业合作社,政府会给予大约25%的投资补贴,并免除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法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优惠利率与普通利率之差由政府补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