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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乡村振兴经验(三)

发达国家乡村振兴经验(三)


扶持农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农业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已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值增效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合作社均给予多方面支持。

首先以立法形式明确合作社地位保障其权利。美国1922年制定了《卡珀—沃尔斯泰德法》在制度层面上对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态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农业合作社的权利。该法和《国内税收法》第521条一起对农业合作社享受不正当竞争保护待遇、优惠的税收待遇明确了条件。加拿大在1970年颁布了《联邦合作社法》并于1999年修订有的省还专门为某种合作社进行立法如萨斯喀彻温省的小麦合作社法。德国、日本、以色列、印度、泰国等国家也都制定了合作社基本法明确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日本还制定了《水利合作社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等有针对性地引导一些特殊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发展。

其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农业合作社发展事务。美国在联邦农业部下面设有农业合作社管理局主要是向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开展教育培训给予资金援助等。加拿大政府1987年设立合作社秘书处作为主管合作社事务的部门。日本明确各级政府农业部门为农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机构。农林水产省经营管理局下设农协课各都道府县农政部也设有农协课负责对农民协会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监察。泰国政府设有农业和合作部负责合作社事务内设合作社注册管理处、合作社发展局、审计局等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农业和合作部在府、县设有分支机构。

第三财税政策支持。美国法律对主要与社员进行交易的合作社免除公司所得税以避免双重征税。一般农业合作社平均只有工商企业纳税的1/3左右。加拿大政府除每年给合作社联盟拨出经费补贴外还随时根据合作社提出的事业项目审批后再拨出专款资助。政府开展的农业相关项目让合作社参与提供资金为合作社的产品搞市场调查。在德国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5年内可享受创业资助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补贴总额达到合作社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的25%。合作社购买的绿色农业机械可得35%的补贴。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合作社免交25%的法人税。在法国创办农业合作社政府会给予大约25%的投资补贴并免除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法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优惠利率与普通利率之差由政府补贴。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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