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回土地是通过行政手段还是司法民事诉讼方式?
所谓行政手段,笔者认为是通过有权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方式从用地人手中把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民事诉讼方式是通过向法院对用地人提起诉讼,判令用地人退还集体土地,其中常涉及解除合同。
而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实际是违反法理,不合逻辑的内容,行政手段和民事诉讼两种途径收回土地使用权。
(1)如果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通过行政手段收回土地,最常见是行政处罚。土地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难道通过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有关政府批准,显然于法无据。或许,土地违法村集体可以举报,但土地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处罚土地违法行为也可以不经过村举报,其他途径获取违法信息,也可以执法。
(2)如果是对违反土地使用行为提起合同诉讼或者侵权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维权,法理上也不需要人民政府批准。
(3)如果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则适用行政处理方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