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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国土资告 〔2017〕08号

来源:
时间: 2019-04-09

漯河市2016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7日以豫政土〔2017〕556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分别位于召陵区姬石镇大闫村和郾城区黑龙潭乡半截塔村、何庄村、河沿李村。征收召陵区姬石镇大闫村耕地3.1942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7公顷,征收郾城区黑龙潭乡半截塔村耕地12.3296公顷、其它农用地0.0468公顷,何庄村耕地6.4242公顷。其他农用地0.1525公顷,河沿李村耕地12.09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5公顷,总面积34.4252公顷(其中耕地34.0407公顷 )。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公顷。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补偿数额

青苗费

备注

大闫村

3.3359

85.5

285.2195

5.7496


半截塔村

12.3764

85.5

1058.1822

22.1933


何庄村

6.5767

85.5

562.3079

11.5636


河沿李村

12.1362

85.5

1037.6451

21.7669


3、社会保障费用:根据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计7.92万元/公顷。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批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716人,需安置劳动力人口473人。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对丧失劳动能力和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农业人口,以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对人均耕地0.5亩以上的,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市人社部门审核意见(漯人社函〔2016〕16号)执行。

四、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应以村委会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漯河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0395—3101771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2日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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