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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拆迁户对补偿安置提出异议,县政府未处理径行作出《补偿决定》,程序不当!

来源:
时间: 2024-09-13

四川:拆迁户对补偿安置提出异议,县政府未处理径行作出《补偿决定》,程序不当!

案件要点

征收期间xx县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被征收人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向县政府及xx县房屋征收局邮寄异议书,县政府未作出处理,径行作出的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未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不当。

申请人

王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系四川省资阳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的有证房屋,面积大概900多平方米。因xx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项目,将申请人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但在土地已经被征收后,迟迟没有任何部门同申请人进行协商落实补偿安置事宜。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杨鑫亮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

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了补偿安置申请,但县政府未予答复,随后万典律师协助王x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申请人王x所在的xx社的土地已经全部征收,王x的房屋依法应当给予安置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xx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职责。王x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合法有据。被告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就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xx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对王x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复议《补偿决定》

法院判决要求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后,2024年5月29日xx县人民政府对王x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事先告知书》,万典律师了解后认为其补偿严重不合法,于是帮助王x于2024年6月4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xx县政府及房屋征收局邮寄异议申请书,但一直没得到任何答复。 

2024年6月11日xx县人民政府对王x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万典律师认为县政府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直接作出《补偿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于是帮助王x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资阳市人民政府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为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的主体,依法具有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职责。

其次,经安岳县人民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涉房屋系曾xx、王x、秦xx等5人为家庭人口共同申报的宅基地而进行建设,该房屋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征收,该房屋应纳入补偿安置。

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发布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补偿安置方案,并对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申请人予以签字确认。经多次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

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xx县房屋征收局邮寄异议书,被申请人未作出处理,径行作出的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未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11日对申请人王x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对申请人王x房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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