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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征收期间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紧急关头委托万典,两月不到签订协议圆满结案!

来源:
时间: 2024-07-12

当事人

周xx、闫x

代理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xx、闫x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某街道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土地,后因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

因政府征收部门没有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不合理,且其征收程序不合法,当事人不同意其实施征收,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24年05月07日,驻马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搬离催告书,催告书中记载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当事人根本不知晓此事,也没有见到过xx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法,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律师代理案件。

吕磊律师协助当事人向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申请

当事人收到法院的传票及后续参加听证庭审,知晓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万典律师协助当事人对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依法送的当事人,其不对当事人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

根据听证庭审中当事人查看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送达程序相关材料,其程序严重违法,没有合法送达涉案征收材料给当事人。

1、根据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陈述其当事人拒收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其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从来没有送达过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其没有提交当事人的拒收相关证据材料。

2、假设如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所谓的“当事人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在送达回证上应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应当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根据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提交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没有记明闫x拒收事由和日期,也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证据材料,其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所谓的“当事人拒收”送达程序违法。

3、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人证言为送达人的证言,且该所谓证人为政府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其与本案有明显利害关系,该证言当事人真实性不予认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没有经当事人确认同意,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收到该短信送达,其电子送达程序违法。

二、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材料不全,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涉案征收补偿决定。

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材料缺失,缺少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缺少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等材料,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涉案征收补偿决定。

三、申请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涉案征收补偿决定。

1、涉案补偿决定书没有产权调换房屋,当事人无法据此选择实际安置,剥夺了原告对补偿安置的选择权。

补偿决定书没有给予产权调,依据该补偿决定书申请执行,当事人无法真正取得该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应明确具体楼号单元楼层和房间号产权调换房屋不明确,当事人无法选择安置途径,相当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的选择权。

2、区政府委托、确定估价机构的程序和方式明显违法,估价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也是违法、无效的,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没有事实依据,且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签订补偿协议,圆满结案

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之后,2024年6月27日,征收方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xx区人民政府向法院撤回对二位当事人作出的《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到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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