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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镇政府无权强占承包地,村民到法院打官司,一审、二审全赢!

来源:
时间: 2022-04-29

上诉人

潜山市xx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

葛xx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葛xx系安徽省潜山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承包地,2018年葛xx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水稻,当地政府为建设潜山市立医院新园区建设项目,决定征收包括葛xx在内的土地。

2018年12月22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强行丈量葛xx的土地,因没有对征地审批文件进行公示,葛xx拒绝配合丈量。

2018年12月25日当地镇政府对葛xx的承包地强行清理地上附着物并平整土地,导致葛xx土地被毁坏无法耕种。

随后葛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葛xx向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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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确认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由施工单位和相关村民组具体实施了平整土地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与征收土地行为无关,葛xx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场,案涉土地又位于潜山市xx镇管辖范围内,因此,2018年12月25日应当视为征地实施机关的委 托行为,应当由xx镇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故xx镇政府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2018年12月25日平整土地是否侵犯葛xx的合法权益,需要查明葛xx主观上是否有拒绝交出土地的意思表示,客观上该土地平整行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主观上看,葛xx与相关征地职能部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对相关部门单方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提出异议,并对 2018年12月25日的行为直接起诉,因此葛xx主观上拒绝交出土地。

从客观上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阻挠交出土地的,应当由土地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才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执行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职权。在尚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的情况下,xx镇政府于2018年12月25日实施的清除地上附着物平整土地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鉴于案涉地块已被实际征收,撤销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本案诉争的行政行为在本案中不予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潜山市xx镇政府于2018年12月25日对葛xx位于潜山市xx组的承包地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平整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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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上诉,驳回


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违法后,xx镇政府不服,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是上诉人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平整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上诉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未经有权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上诉人也并未提供其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法律依据。故上诉人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平整土地的行为显然超越法定权限,但该强制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潜山市xx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葛张根二审判决书(最终稿已签章版)_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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