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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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房屋被偷拆,三年后找到“凶手”是谁,确认强拆违法还来得及吗?裁判要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既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故行政复议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宽城区人民政府认定张xx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为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三张显示张xx及其亲属张x才曾到xx街道办事处的照片,以及(2023)吉01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但答复书并非证据,照片也无法直接反映出张xx此时已知晓案涉拆除行为系xx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局所实施,行政裁定书亦未认定该事实。上诉人张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张xx系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某村村民,2020年10月份上诉人与本村村民刘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刘xx宅基地上约10㎡的房屋,房屋宅基地证也一并交付上诉人。该房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2021年4月21日,上诉人外出不在家时,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上诉人及家属多次向多部门反映强拆房屋问题,一直未找到谁是强拆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2023年底,上诉人为解决房屋被拆除后的补偿安置事宜,向被上诉人宽城区政府申请补偿安置,因被上诉人拒绝补偿安置,上诉人提起履责之诉,并于2024年2月23日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庭审过程中,经合议庭法官询问,被上诉人回答是xx街道办事处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联合强制拆除了上诉人的房屋,此时上诉人才得知强拆房屋的主体。复议强拆庭后上诉人于2024年3月13日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xx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局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