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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最新案例:《房屋征收决定》能否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来源:
时间: 2018-07-31

原告

王XX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刘磊、康静律师

被告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案情


原告王XX系安徽省宿州市居民,在村中的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7年12月7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

因房屋补偿面积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王XX并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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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为防止埇桥区政府实施强拆行为,王XX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随后把自己的维权事宜交付给万典的刘磊、康静二位律师。

万典律师接手案件后,经过仔细研究,很快就发现了本案的关键。

委托人王XX的房屋所属土地为集体土地,而我们之前讲过,要征收集体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需要经过省级以上政府的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问题一:埇桥区政府征收王XX的土地,是否经过审批呢?

为了了解这一事实,万典律师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了信息公开,之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对我们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告知并不存在关于征收王XX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

这也就是说,本案中王XX的房屋坐落的土地现虽然纳入城市规划区,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土地已经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故土地性质不因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而发生变化,仍应为集体所有土地。

问题二:埇桥区政府对王XX所属的集体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依据上述规定,埇桥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授权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权利,并未授权其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故埇桥区政府依据《条例》对王XX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在明确埇桥区政府违法事实之后,王XX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告向法院,要求撤销。


判决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8年6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人民路14号地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埇征政(2017)22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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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1、征收集体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2、之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是确认《征收决定》违法,而不是撤销《征收决定》,是因为此次征收涉及被征收户人数众多,如果撤销该决定会影响到其他大部分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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