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体现在哪儿?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体现在哪儿?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处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

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

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采晴整理)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18.All Rights Reserved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